《九章律》,也称《汉律九章》,是汉高祖统一中国以后颁行的法典。相国萧何依照秦法,适应新形势,制定盗律、贼律、囚律、捕律、杂律、具律、户律、兴律、厩律九篇。前六篇大体同于秦律,源于李悝《法经》。后三篇是新增的有关户口、赋役、兴造、畜产、仓库等方面的规定,又称《事律》。 [1]
《九章律》早佚,据《晋书·刑法志》可考知目者凡四十六。《九章律》具有明显的承袭秦律的特点,在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。《九章律》主要以刑事法律为主,为汉初社会的稳定、惩治犯罪、维护国家统治起了重要作用。 [5]
制定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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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邦初入关中,与父老乡亲约定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,摒弃了秦朝时的繁苛之法。 [2]后来刘邦建立了西汉王朝。 天下初定,萧何奉命改革秦政,制订汉律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,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。”萧何在秦法六律的基础上,补充了户律(户口管理、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)、兴律(主要规定征发徭役、城防守备)和厩律(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),合为九篇,成《九章律》,即一般所说汉律。
基本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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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九章律》仍以约法省禁,蠲削烦苛为原则,对一些定罪、刑罚有所减缓,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,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、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,萧何并未加以更改。被汉时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、参夷、妖言诽谤、收孥相坐等律令,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。
后世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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