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权利是法学术语,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,其存在不依赖于法律或信仰的赋予,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。作为基本权利的理论形态,它强调权利的天赋性、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,涵盖生命、自由、财产等核心内容,在资产阶级语境中具体表现为生存平等权、追求幸福权等 [4] [6]。
该权利内涵包括人类作为道德主体维护其他物种自然权利的义务,但理论存在争议:霍布斯基于自我保存定义自然权利,斯宾诺莎将权利等同于力量并扩展至万物,洛克则系统论证生命权、自由权与财产权 [5-6]。部分学者指出传统论证路径存在缺陷,如权利来源含混、内容窄化及脱离自然本质等问题 [1-2]。
自然权利理论经文艺复兴后在17-18世纪由格劳秀斯、洛克等发展为系统学说,直接影响《美国独立宣言》中“不可剥夺权利”的表述。中文译名“天赋人权”由丁韪良创译,通过康有为等人推动成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 [3]。20世纪后在法学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挑战下,其理论框架持续引发学术争鸣 [6-7]。
来源
播报编辑
法律
播报编辑
自然权利是天赋的、不可转让、不可剥夺的,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。自然权利是人所共有的、任何个体都可对隶属对象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。在当今时代,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“人权”概念。
文艺复兴以来,“自然权利”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。英国哲学家洛克在《政府论》中对“自然权利”作了个人界定:“人们……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,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,就应该人人平等,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”;“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,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、健康、自由或财产。”( [英]洛克:政府论(下)北京:商务印书馆.1997. 5-6)
美国《独立宣言》对“自然权利”作了这样解释:“人人生而平等,他们都有从他们‘造物主’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、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”。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、生命权、自由权、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,它是最基本权利。
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,不为人类独有。